信用卡持卡人要注意了,最近部分信用卡國際組織變更信用卡爭議帳款處理期限,銀行公會也配合修改相關規定,並要求銀行提醒持卡人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銀行業者表示,持卡人刷卡消費後,尤其是一些預付型的商品或服務,萬一廠商無法繼續提供服務,變成爭議帳款,持卡人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在爭議帳款扣款期限截止前15個工作日,向發卡機構提出主張。
持卡人對同一筆交易,只能向發卡機構申請一次爭議帳款,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就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的爭議帳款扣款期限也不同。
各家期限不同
最近信用卡國際組織就修改相關處理期限,銀行公會也配合修改「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注意事項」,並報請金管會核備,銀行必須讓持卡人知道最新期限規定。
以Visa信用卡國際組織為例,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提出扣款請求的期限,是當服務或商品未提供時,需在「交易清算日」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120日曆日(含例、假日)內,且追溯時間不得超過交易清算日的540日曆日。
舉例來說,98年1月15日以Visa卡購買俱樂部會員資格,但俱樂部在99年2月10日停業,而持卡人的會員資格仍有效,發卡機構應在99年2月10日起120日曆日內,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的540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AE信用卡國際組織則是規定,國內、外交易在交易清算日起120日曆日內。
確保自身權益
銀行業者表示,「處理爭議帳款程序」應以各信用卡國際組織的詳細規則為準,因此持卡人最好清楚手中卡片對於爭議帳款的處理期限,才能確保自身權益。如果處理期限是四個月,持卡人過了半年才主張,就已失去時效。
銀行業者表示,信用卡是支付工具,信用卡機構對買賣商品或服務的瑕疵或履行並不負保證責任,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先審慎評估。如在購買各行業商品(服務)禮券時,應注意該禮券已依各行業的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提供履約保證。
‧聯合理財網 2010/08/05 |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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