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有關借款保證人新規定上路,民眾以後向銀行借款要留意相關新規定。因應銀行認為實務面有些問題,銀行公會已擬妥相關執行作法草案,如借款人親填保證期間等,民眾可得先搞清新規定再借錢,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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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的銀行法第12條之1及新增第12條之2,對民眾向銀行辦理自用住宅貸款及消費性貸款,將有重大改變,且涉及實務執行,金管會請銀行公會提出具體建議,公會已擬妥草案,並於理監事會討論通過。
銀行業者表示,保證人的重大改變,包括不論有無足額擔保,均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已取得足額擔保時,銀行也不能要求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除非借款人為強化銀行授信條件,主動向銀行提出一般保證人,才能不受此限制。
並明定自用住宅貸款及消費性貸款的保證契約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15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對於實務執行可能面臨的問題,公會已擬妥建議案,包括「借款人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的認定,有下列兩種情況之一者,可主動向銀行提出保證人。第一是,借款人提供的擔保品不是自己所有;例如先生是借款人,房子名義是太太的。
第二是,經銀行評估認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不足者,如借款人薪資收入條件不足、借款人年齡較大致薪資收入條件不足、借款人年齡較大致使可工作年限短於借款期限等情形。
至於如何區別「銀行要求借款人提保證人」或「借款人主動向銀行提保證人」?公會建議,銀行不能制訂定型化的申請文件、不得使用「同意書」,或在書件中使用「同意提供保證人」等類似文字,以免銀行有誘使借款人提出保證人之嫌。借款人如有強化授信條件的需要,應自行書寫「申請書」,以符合借款人主動向銀行提出保證人的要件。
有關保證契約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15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法條雖未明訂「保證人書面同意」的形式要件,但為杜絕爭議,公會建議在貸款契約等書面文件增列「保證人同意保證期間為多少年」的條款,由保證人親自填寫保證期間,較為妥適。
2011/12/01 銀行不得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借款人可主動提供,爭取優利…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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