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今天(11)公佈「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未來持卡人如果只繳帳單上的最低金額,利息將以餘額計算;另外,發卡機構如果要將持卡人信用不良的記錄,登錄在聯徵中心,必須在5天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告知持卡人。
信用卡消費爭議時有所聞,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訂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消保官黃建隆指出,以往持卡人只繳帳單最低金額,銀行的利息計算方式是到繳款截止日之後,才會以剩餘金額計算利息,在入帳日到繳款截止日之間,利息還是以原本的金額為計算基礎,新規定要求從入帳日起,就以餘額計息。
另外,草案中也明定發卡機構對於部分手續費的收取上限,包括對帳單交易明細有疑義,調閱帳單的手續費不得超過100元、辦理掛失手續費不得超過200元,以及國外交易手續費,除了原本國際信用卡組織收取1%,台灣金融機構收取的費用,將從原來消費金額的0.3%到1.2%,改為最多以消費金額的0.5%為上限,也就是刷1萬元,手續費總共150元。
在不得記載事項方面,往後銀行調整循環信用利率,如果調整後利率變高,持卡人先前的帳款,不適用調整後的利率,還有契約上也不得記載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所產生的債務負連帶責任。消保會表示,新規定將於金管會公告後實施。
(2010/6/11 下午 06:45:25 陳國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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